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国家关于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 百科 -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国家关于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牵着乌龟去散步 百科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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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国家是否有文件或规范已开始禁止安装全隐框玻璃幕墙。
  2.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3. 玻璃幕墙的规范

一、国家是否有文件或规范已开始禁止安装全隐框玻璃幕墙。

有,根据住房城乡 *** *** 监管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 *** 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 *** 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 *** 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1、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固定在副框上,副框再用机械夹持的 *** 固定到主框格(立柱、横梁)上。结构玻璃装配组件与主框格完全分离,这是隐框玻璃幕墙构件式施工的更大特点之一。

2、结构玻璃装配组件在专业的生产车间 *** ,注胶质量、加工精度有保证,节约硅酮结构密封胶。

3、立柱、横梁在生产厂家下料,加工精度高、材料浪费少。

4、施工现场减少结构玻璃装配组件 *** 这一关键工序,工期缩短、施工机具减少。

5、立柱、横梁、玻璃板材现场逐件安装,安装方便,调整容易。

6、施工简便,工艺流程清晰易懂, *** 作工人易于掌握,但对管理者的专业技能和统筹能力要求较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 *** 国住房和城乡 *** -住房城乡 *** *** 监管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隐框玻璃幕墙

二、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 *** 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 *** 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 *** 护墙。

3、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4、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5、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6、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7、本市发展 *** 、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8、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

9、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10、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 *** *** 能的玻璃:

12、(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 *** 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13、(三)因幕墙玻璃 *** 容易造 *** 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14、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15、市和区、县发展 *** 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16、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17、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8、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9、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20、第九条(结构安全 *** 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21、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 *** 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22、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23、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4、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 )

25、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 *** 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26、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 *** 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 *** 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27、施工图设计文件 *** 机构应当 ***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 *** 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8、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 *** 机构重新 *** 。

29、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30、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31、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32、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 *** 伤害事故。

33、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34、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35、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 *** 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3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 ***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

3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39、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

40、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41、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2、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3、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44、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45、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46、《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 *** 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4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48、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49、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50、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

51、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52、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53、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4、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55、(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56、(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57、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58、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59、(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60、(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 *** 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61、(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 *** 查一次。

62、(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63、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 *** 鉴定:

65、(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66、(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 *** 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67、(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68、(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69、(五)需要进行安全 *** 鉴定的其他情形。

70、进行安全 *** 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71、经检查、安全 *** 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72、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 *** 论证。

73、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 *** 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74、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75、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76、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 *** 能。

77、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78、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 *** 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9、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80、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 *** 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81、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 *** 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82、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83、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 *** )

8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 *** ,并负责维护、更新。

85、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8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

87、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88、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拒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安全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

90、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检查、安全 *** 鉴定以及维修、采取防护措施等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1、临靠道路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安全 *** 鉴定、维修义务,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履行安全 *** 鉴定、维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 *** 鉴定或者予以维修。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第三十条(未建立和未报送技术资料的处罚)

9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技术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技术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5、第三十一条(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9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7、(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98、(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99、(四)其他 *** 、 *** 、 *** 的行为。

三、玻璃幕墙的规范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设计部2010-07-05 15:0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设计部分介绍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设计部分介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 *** 会专家组专家赵西安

新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已经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规范JGJ102-96相比,修订和增加了不少内容,以下对其设计部分作一简要的介绍。(三)更合理地区分条文的宽严程度

2003年版本首先区分了强制 *** 条文和一般 *** 条文。强制 *** 条文用黑体字印刷,相应采用了“应”、“必须”;“不应”、“严禁”等最严格的限定词。强制 *** 条文应当执行。

非强制 *** 条文的内容,允许甲乙方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另作专门的约定。

建筑结构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在本次修订中,考虑到幕墙属于可以更换的围护结构,所以在规范第12章中提出了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在说明中指出该年限一般为不少于25年。玻璃、铝型材和钢材是可以达到25年的使用年限的。结构胶目前出具的10年质量保证书只是商业上的举措,并不是指结构胶的实际使用寿命。国外已有结构胶超过30年仍然工作良好的实例。从结构胶的

耐老化试验中可以看出,结构胶使用年限达到25年是可能的,国内一些结构胶生产厂家已考虑出具25年使用寿命的文件。

玻璃幕墙这几年形式多样,新体系层出不穷,原有的规范对幕墙的定义已不适应当前幕墙多样

化的趋势。因此2003版本修订时规定了幕墙的几个特征:

2、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 *** 移能力;

3、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的荷载和作用。

而且玻璃幕墙除作为 *** 护结构外,还可以作为装饰 *** 结构。

1、幕墙指对地面倾角在75°~115°范围内的墙体。竖直的为一般幕墙,其它为斜幕墙(内倾为75°~90°,外倾为90°~115°)。在此范围外,统称为采光顶、雨棚等,按规范分工的约定不由本规范管理。

2、玻璃幕墙按其结构类型划分为:

其中,框支承玻璃幕墙按其形式可分为:明框、隐框和半隐框幕墙;按其施工安装 *** 可分为构件式幕墙和单元式幕墙。一些厂家所称的小单元幕墙,其玻璃板带挂钩,在现场单片安装,实际上是构件式幕墙的一种,所以不单独分类。

一般规定中对金属材料的表面处理做出了新的规定。钢型材除热浸锌处理外,还可以用无机富锌涂料或采用其它的有效防腐措施(例如用聚氨酯涂料、氟碳喷涂等)。铝型材除阳极氧化外,还可以采用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喷涂等。

1、铝合金型材的型号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型号:6061、6063、6063A等。

2、增加了断热铝型材的规定,其中强调了隔热条应采用尼龙66。

3、给出了各种表面处理时,处理层的厚度要求(规范中的表3.2.2)。

1、增加了钢材的新品种,如耐候结构钢、钢绞线等。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国家关于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1张图片-

2、增补了有关支承装置(吊夹、钢爪等)和张拉索杆中锚固件的规定。

3、具体规定了氟碳喷涂和聚氨酯喷涂的表面处理层厚度的要求。

1、调整了幕墙用玻璃的品种,取消了夹丝玻璃;增加了低幅射玻璃、防火玻璃、彩釉玻璃。

2、强调了钢化后的二次热处理和倒棱磨边工序,减少玻璃的 *** 。

3、对防火玻璃的应用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强调采用单片防火玻璃及其制品。

原规范从节省能源,保障人身和开启扇自身安全的考虑,规定开启扇总面积不大于墙面面积15%。

*** 过后,普遍要求加强自然通风,增设开启扇。因此本次修订时取消了开启扇更大面积的规定,开启扇设置根据使用要求由建筑设计确定。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和低幅射玻璃都反射阳光,反射率过高、反射光过强容易对周围产生光反射干扰,因此在建筑设计这一章中,规定了玻璃的反射比不大于0.3。

安全玻璃指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钢化玻璃制成品。采用安全玻璃既要考更大限度保证人员安全,也要考虑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加工更大尺寸的 *** 。在2003修订版本中规定:

2、玻幕墙:玻璃肋不宜采用单片钢化玻璃,

驳接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点支承幕墙:面板应采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框支承幕墙目前尚有工程采用半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因此规定“宜采用安全玻璃”。全玻幕墙玻璃肋是重要支承结构,如采用单片钢化玻璃,一旦由于 *** 或撞击而粉碎,面玻璃将失去支承会坍落,严重影响安全。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夹层和钢化玻璃受设备更大加工尺寸 *** ,高的全玻幕墙只能用大尺寸浮法玻璃,因此没有规定全玻幕墙一定要采用安全玻璃。

目前有些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幕墙全部采用夹层玻璃,虽然避免了玻璃粉碎

后落下产生的人身伤害,但一旦发生火灾将使消防人员无法进入室内施救,也无法帮助室内人员逃生,产生新的安全隐患。所以采用夹层玻璃时,必须留出采用钢化玻璃的抢救口和逃生口,并设明显的指示标志。

1、幕墙的防火玻璃应采用单片防火玻璃及其制品,目前最广泛使用的是单片铯钾玻璃及其制品。不应采用充填防火液的复合玻璃。

2、幕墙的下列部位应采用防火玻璃:

防火墙左右两侧的竖向透明防火带;

无窗下实体墙或实体墙高度不足时,楼板上下两侧的透明水平防火带;

3、支承防火玻璃的设施或支承结构不应采用铝结构,应采用钢结构。

规范2003版本将原来结构设计一章细分为基本规定、框支承幕墙、全玻幕墙、点支承幕墙的结构设计等四章。

本章主要叙述各种玻璃幕墙结构设计的共同问题,包括一般规定;材料力学 *** 能;荷载和作用;效应的组合;连接设计;硅酮结构胶设计。

1、更改了原规范幕墙立柱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的规定。原规定是根据当时幕墙为框支承的条件制定的。由于现在许多大跨度、复杂类型的支承钢结构是下端支承在主体结构上的,而张拉索杆体系更是张拉在主体结构上,不能一概采用悬挂支承的形式。因此,改为在第6章增加框支承幕墙宜采用悬挂立柱的条文。

2、原规范要求立柱与主体结构采用弹 *** 活动连接,这一概念不很明确,到底怎样才算弹 *** 活动连接,容易产生争议。本规范规定了幕墙应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的位移能力,这个位移能力可以通过各种胶缝和空隙、各种长圆孔、上下立柱的滑动接头、上下立柱间的留空、左右梁之间的留空等方式实现。大跨度钢结构还可以通过铰接摇臂机构和弹簧机构等充分满足大位移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中不再强调每一处连接都必须采用螺栓连接,也不排除部分连接采用 *** 的方式。

实际建成的玻璃幕墙工程中,许多是采用部分连接为 *** (包括立柱的角码与预埋件用 *** 的工程),有些已经经历了多次十二级台风的吹袭; *** 连接的幕墙,多次经历9度以上振动台试验仍安全无损。实践表明,在幕墙连接中完全禁止采用 *** 是不合理的,有些场合往往也是难以做到的,具体工程要作具体分析。

3、明确了要考虑的荷载与作用,取消了温度应力计算

修订后的条文取消了温度应力计算。从几年来工程设计表明,满足装配空隙构造要求和缝宽要求后,温度应力一般不起控 *** 用,所以不再计算以简化设计。

4、引入重要 *** 系数和承载力 *** 调整系数

这是结构设计的基本系数,用以调整结构设计的安全度,用于无 *** 效应的组合,用于有 *** 效应的组合。为保持与结构设计规范表达一致,本规范在内力、应力控制总表达式中,引入这两个系数。在玻璃幕墙设计时,这两个系数均可取为1.0,并不增加设计工作量。

5、采用各个方向分别验算和控制挠度的 ***

玻璃幕墙中风荷载和自重一般情况 *** 用于不同方向, *** 作用力很小,所以对于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挠度控制,采用风荷载标准值和永久荷载标准值分别控制的 *** 。当横梁双向受力时,水平和竖向两个方向分别控制挠度。作为围护结构和装饰 *** 结构,这种控制可以满足使用要求,也简化了设计工作量。

6、提示考虑荷载偏心产生的扭转影响

在框支承幕墙的横梁上,玻璃的重力是偏心施加的,会使梁产生扭转,当采用中空、夹层中空玻璃或偏心距较大时,梁受到的扭矩会较大,设计中要加以考虑。

原规范玻璃的强度设计值按其厚度分为两档,由于级差过大,会出现玻璃加厚后承载力反而降低的不合理现象。现在将强度设计值按厚度分为三档,可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

2、明确玻璃侧面强度的概念。侧面是指玻璃切割后所形成的断面,其宽度等于玻璃的厚度。侧面强度低于大面强度,常用于螺栓或其它连接件产生的玻璃平面内受拉承载力计算和玻璃肋的受弯承载力计算等。

3、给出不锈钢的强度设计值取用 *** ,即按屈服强度除以系数1.15后得到。

4、张拉索杆结构中,拉杆和拉索长期处于拉力状态下,宜有较高的安全度。拉杆强度设计值按屈服强度除以系数1.4后取用;拉索的强度设计值按抗拉强度除以系数1.8后取用。

5、在附录中列出了耐候钢的强度设计值和螺栓、焊缝、铆钉连接的强度设计值。

1、风荷载计算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基本风压按50年重现期采用。200m以上高度的幕墙、体型复杂及风环境复杂的幕墙宜进行风洞试验来决定风荷载取值。

2、 *** 作用计算时,动力系数取值为5.0。并增加了两个地面加速度等级的 *** 系数(对应于7度半和8度半的烈度)。

1、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取为1.2。当重力荷载效应有利时(如下端支承玻璃肋受弯计算时,自重产生轴压力与风荷载产生受弯的拉应力组合),取为1.0;当重力荷载效应起控 *** 用时(如下端支承的受压钢柱,自重与风荷载组合),尚应考虑为1.35的组合,相应风荷载的组合系数取为0.6。

2、 *** 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取为0.5。

3、在验算幕墙构件的挠度时,只验算风荷载标准值或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值,两者不进行组合(验算雨棚和采光顶构件时,应考虑风荷载和自重两者的共同作用,但这已超出本规范的范围)。

1、要求采用预埋件连接,预埋钢板和预埋槽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放入并固定其位置。在附录中列出了预埋钢板的设计 *** 。

2、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时,可用后加锚栓固定连接件。后加锚栓应采用机械式锚栓或化学锚栓,在条文中还提出了后加锚栓应用中应遵守的事项。

3、砌体墙平面外承载力低,且连接件难以固定。所以条文中作出了增设钢或混凝土连接梁、柱的要求。

1、结构密封胶承载力设计公式采用了强度设计值,与其它部分的设计表达式一致。

2、在密封胶厚度计算时,对变位承受能力的取值作出规定,采用应力为0.14MPa时的延伸率,这个数值可由厂家提供的应力-应变曲线得到。玻璃面板的位移取为,明确为风荷载作用下的更大层间位移角(此时胶缝的应力不会超过0.14MPa)。必要时还应考虑温度的作用。

1、增加了玻璃最小厚度和中空玻璃、夹层玻璃前后片玻璃更大厚度差的规定。

2、在玻璃的应力和挠度计算中,考虑了玻璃大挠度工作状态,对计算值予以折减,引入了折减系数。

3、挠度限值规定为短边边长的1/60。由于幕墙玻璃的挠度主要为风荷载产生,因此在计算挠度时可采用风荷载标准值进行计算。

4、给出了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计算 *** 。原规范中对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等效厚度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两片等厚度、同类型玻璃的特例。一般情况下,外加荷载在两片玻璃上应按其 *** D比例分配,亦即按或比例分配。考虑到中空玻璃中前后片玻璃挠度有差异,将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前玻璃所分配的荷载加大10%。

1、合理规定横梁截面最小厚度的要求。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最小厚度由三个条件决定:板件的宽厚比b/ t;铝型材采用螺纹直接受力连接时的局部厚度不小于螺钉直径;铝型材跨度不大于1.2m时,最小2mm;跨度大于1.2m时,最小2.5mm。钢型材最小壁厚2.5mm。

截面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部分,在截面设计时不予考虑。

2、提示横梁应进行受弯和受剪设计。当横梁

采用开口截面时,还应考虑薄壁杆件约束扭转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抗扭计算。

3、取消了原规范对横梁绝对挠度值的限值规定。原规定限值适用于跨度不大的梁。目前幕墙形式多样,梁的跨度变化很大,采用单一数值 *** 有时会很不合理。由相对挠度加以控制符合结构设计的一般习惯。所以本次修订将铝合金型材的挠度控制为跨度的1/180;钢型材控制为跨度的1/ *** 。

1、立柱截面最小厚度的控制原则与横梁类似。板件宽厚比和铝型材螺纹连接局部厚度要求与横梁相同。有差别的是规定铝型材截面开口部分最小壁厚为3mm,箱形部分最小壁厚为2.5mm;钢型材最小壁厚为3mm。

截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部分,进行截面设计时不予考虑。

2、根据工程的实践经验,并考虑到上、下柱连接处即使 *** 芯加长,也难以作为连续截面进行计算,所以闭口型材的 *** 芯长度按 *** mm取用;开口型材可采用适当的型材或钢板连接。上、下柱连接构造可单边(上柱或下柱)用螺栓或焊缝固定,另一边为滑动配合。

3、立柱可以为拉弯构件,也有可能为压弯构件。两者均须进行承载力计算,压弯柱还须进行稳定 *** 计算。规范第6.3.7条文中“轴压力”一词“压”字为误加,应删去,公式6.3.7同样适用于拉弯柱的计算。

4、横梁与立柱连接可以有多种方式,所以条文中采用“可采用螺栓连接”的表述,并不排除钢横梁与钢立柱采用 *** 或其它连接方式的可能 *** 。

本章是新增加的。全玻幕墙包括整根玻璃肋、靠胶缝传力的一般全玻幕墙;也包括驳接玻璃肋,用支承装置传力的点支承全玻幕墙。

1、更合理地规定玻璃的更大支承高度。底部支承大玻璃的稳定、平面外变形都与玻璃的厚度有关,原规范规定玻璃高度4.5m以上均须吊挂过于笼统,不尽合理。本规范按其不同厚度规定了不同的更大支承高度,比较合理。

2、全玻幕墙玻璃破裂的事例时有发生,多数情况下是玻璃被结构或装修夹持,变形受限所致。因此强调玻璃与周围的结构、装修和上、下槽口的空隙不小于8mm、支承垫块厚度不小于10mm,使玻璃有足够的变形、位移空间。

1、面板按支承情况分别按对边简支板或多点支承板进行应力和挠度计算,并考虑折减系数。

2、面板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可按其跨度(点支承时为点支承沿长边间距)的1/60控制。

1、玻璃肋是全玻幕墙的主要支承结构,如果采用单片钢化玻璃,一旦 *** ,难以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全玻幕墙会有 *** 的危险。有些工程已发生过类似的险情。因此,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宁愿用浮法玻璃肋,也不采用单片钢化玻璃肋。

2、点支承全玻幕墙的驳接玻璃肋在连接处会产生高的应力,应采用夹层钢化玻璃。驳接接头应能承受玻璃肋作为偏心受拉(受压)构件所产生的内力。连接钢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螺栓直径不应小于8mm。

3、玻璃肋高度大于8m时,应考虑玻璃肋的整体稳定问题;高度大于12m时,应采取措施对玻璃肋支撑或拉结,防止侧向失稳。

4、玻璃肋在风荷载标准作用下,挠度不宜大于跨度的1/200。公式7.3.3-2中,系数5/16应改为5/ *** 。

原规范不包含对于点支承幕墙的规定。近几年来,点支承幕墙广泛应用,技术水平迅速提高,本规范新增加了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一章。

1、点支承面板在支承点附近产生高的集中应力,应采用强度较高的钢化玻璃及其制成品。

2、采用支承钢爪时,玻璃要打孔,沉头式支承开锥形孔,由孔壁承力,玻璃应有较大的厚度,所以厚度不应小于8mm;浮头式支承由玻璃大面受力,可采用6mm玻璃。

3、点支承玻璃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10mm,一般情况下应采用耐候胶嵌缝,无须密封的装饰 *** 点支承玻璃之间可不用嵌缝。

4、点支承玻璃按多点支承受弯板计算应力和

挠度,规范给出了四点支承板的计算用表。计算可考虑折减系数。

5、点支承玻璃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不宜大于点支承之间的长边间距的1/60。

1、点支承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支承装置要能适应玻璃变形的要求(例如支承钢爪设置球铰、支承夹板加垫层等)。夹板式支承应设置托板支承玻璃的自重。

2、支承装置只用于支承幕墙玻璃的荷载,不应兼作其它的用途(如悬挂其它重物等)。

1、用于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除少量采用接驳玻璃肋外,大量采用各种形式的钢结构。支承钢结构可以采用刚 *** 结构(如单根构件、梁系、桁架、网架、网壳等),柔 *** 结构(张拉索杆体系、索网等)以及刚柔混合结构。

2、支承钢结构单独承受玻璃面板传来的荷载和作用,不考虑面板玻璃与支承钢结构的共同工作。

3、一般情况下支承钢结构宜采用有限元 *** 进行结构分析,柔 *** 结构体系宜考虑结构的几何非线 *** 。简单的支承结构允许采用手算 *** 。

4、支承钢结构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进行设计。

5、支承钢结构必须保持结构体系的稳定 *** ,张拉索杆体系还应在正反两个方向都形成可以承受风荷载的稳定结构体系。单根构件应符合长细 *** 要求,受压构件的无支承长度应满足λ不大于150、受拉构件应满足λ不大于 *** 的要求。

6、拉杆和拉索应施加预拉力,预拉力要能使得在各种可能的荷载和作用下,拉杆与拉索能保持一定的拉力,不应出现压力。

综上所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对102-96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它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玻璃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经验,反映了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它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幕墙工程提供更充分的技术依据,进一步促进幕墙工程技术的发展。

1.钢材: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或无机富锌涂料处理

2.铝合金:表面阳极氧化、电咏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

3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与铝型材粘结必须采用中 *** 硅酮结构密封胶

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 *** 硅酮结构密封胶

4.穿条工艺隔热铝型材的隔热材料:聚酰胺+玻璃纤维

浇注工艺隔热铝型材的隔热材料:聚氨基甲酸 ***

5.玻璃幕墙用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含镍量不应小于8%

6.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9mm,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用丁基热熔密封胶,二道用硅酮密封胶

7.玻璃幕墙用夹层玻璃: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胶片

8.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9.幕墙开启扇角度不宜大于30度,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高度超过40米应设置清洗设备。

10.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时,玻璃幕墙的气密 *** 不应低于3级

11.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要求的玻璃幕墙的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

12.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

13.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或硅橡胶密封

14.幕墙玻璃间的拼接胶缝宽度不宜小于10mm,玻璃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

15.框支承宜采用安全玻璃,点支承应采用钢化玻璃,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容易受到撞击部位应采用安全玻璃

16.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与楼板、隔墙外沿缝隙用岩棉或石棉封堵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17.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7mm,厚度≥6mm,宽度宜大于厚度,但不宜大于2倍,隐框玻璃幕墙厚度不应大于12mm]

21.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它刚 *** 材料(收口槽壁、玻璃肋)直接接触,空隙≥8mm,且应用密封胶密封

22.全玻幕墙玻璃肋厚度≥12mm,截面高度≥100mm,面板玻璃≥10mm,夹层玻璃≥8mm

23.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24.点支承玻璃幕墙:玻璃厚度≥6mm(浮头式连接件),玻璃厚度≥8mm(沉头式连接件),玻璃之间空隙宽度≥10mm,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25.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

幕墙的防火,设计要先行,设计是前提是基础。所以防火设计应做到:

(1)明确设计责任。建筑设计单位主要应考虑幕墙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环境污染和连接预埋件的结构安全等因素,并对建筑幕墙工程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并负相应的设计责任。幕墙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资质,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相关标准及 *** 对幕墙防火方面的选材、节点、细部构造进行设计。

(2)建筑幕墙的设置、层数、长度、面积和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建筑幕墙的防火节点的耐火极限要求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建筑幕墙作为 *** 护构件要求密封 *** 好,尤其是玻璃幕墙其开启部分面积要求不宜大于幕培墙面面积的15%:且开启部分宜采用上悬结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45度。所以,以建筑幕墙为 *** 护结构的建筑物基本上是属于封闭 *** 建筑物,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立足自防自救,幕墙防火措施要与建筑主体的消防 *** 结合考虑。

(4)设计幕墙分格时要力求杆件与柱、梁、墙、楼板位置一致,避免交叉。一般地,幕墙立挺与柱要重合,幕墙横梁与建筑物楼板或主框梁、防火墙裙要吻合,避免一玻璃跨越两个防火分区,这样幕墙的主杆件才可以与建筑物主体可靠连接,防火区才得以封闭。

(5)个别情况下,幕墙横梁与楼面标高不一致时,应在楼面外沿设置水平放置的铝型材填充,铝型材用透明结构胶与玻璃粘结。

(6)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7)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楼;或在幕墙内侧每层设间距<=2m的自动喷水喷头。

(8)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培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楼板和隔墙处形成水平或垂直防火带。

(9)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来决定。防火层应采用隔离措施。防火层的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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