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上海犬类收容中心 *** 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一、上海禁养犬已经养了怎么办
上海禁养犬已经养了解决办法如下:
禁养的犬只是不能在小区、商业区域、建筑区域等物业管理区进行饲养的。如果饲养了,一旦被相关执法部门发现,会被没收犬只;
如果你养了禁养犬,除了狗狗会被没收以外,执法部门还会根据情节的恶劣程度,对饲养主人处以更低不低于5000元,更高不高于1万元的罚款。每个城市的罚款金额不一样,需要根据具体城市而定;
上海禁养犬是无法办理狗证的。狗证相当于狗狗的 *** ,在城市中生活的狗狗必须有相关 *** 。如果没有,也是同样会被没收并罚款的。
藏獒是一种极为凶猛的犬种,它们具有非常强的攻击 *** , *** 格也非常的暴躁。在城市中饲养藏獒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藏獒在城市中是不允许饲养的。
中华田园犬就是人们俗称的土狗,城市中的人口密集, *** 量大,而中国田园犬的警惕 *** 又很高,有非常强的领地意识,同时还具有攻击 *** 。有一点风吹草动都会狂吠不止,如果将中华田园犬养在楼内,它会对路过的人们大声吠叫,如果主人稍不留神,它是很容易攻击到别人的,因此在上海中华田园犬是禁养的。
杜宾犬是一种非常凶猛的犬种,经过训练后的杜宾犬可成为 *** 犬、警犬。杜宾犬的体格较大,它们每天都需要大量的运动来消耗自己的精力,并且非常喜欢撕咬东西。这样的大型犬饲养起来会有一定的潜在危险,如果在人口密集的城市里,一旦狗狗没牵住,很容易导致各种事故的发生。因此,杜宾犬现在中国已经被禁止在城市中饲养。
综上所述,上海禁养犬已经养了不仅要罚款,还要没收养犬。
市 *** 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 ***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 *** 部门设立的犬只 *** 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 *** 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 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1、(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 *** 第4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 *** 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之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秩序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与管理。
4、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 *** 局、市卫生局、市 *** 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5、本市犬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一) *** 部门负责犬类养殖和市区、县城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7、(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 *** 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 *** 的监测,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8、(三) *** 门负责人用狂犬病 *** 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9、(四)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犬类饲养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杀。乡、镇人民 *** 有关部门参照 *** 、卫生、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犬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10、 *** 、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按各自职责与分工,对乡、镇人民 *** 犬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11、第四条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市区犬类饲养总量由市 *** 局提出,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县和区的乡、镇犬类饲养总量,根据近郊与远郊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 *** 局会同市卫生局、市 *** 确定,由县(区)人民 *** 下达到乡、镇人民 *** 执行。
12、第五条本市对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
13、第六条本市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4、(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15、(二)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16、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观赏犬。
17、第七条除县城外,县和区的乡、镇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8、(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19、(二)居民中属有证 *** 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20、(三)县(区)人民 *** 规定的其他条件。
21、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犬。
22、第八条本市单位和居民需饲养犬类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区、县 *** 部门,乡、镇人民 *** 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发给《养犬许可证》;并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23、购犬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由市 *** 局统一印制。
24、第九条市区 *** 部门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市畜牧兽医站。县(区) *** 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畜牧兽医站。
25、第十条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6、(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 *** 局统一 *** 的圈、牌;
27、(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28、(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29、(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30、(五)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1、(六)每年凭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的通知限期办理验证手续;
32、(七)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饲养者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33、第十一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住址、养犬条件的,须向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申请办理变更《养犬许可证》手续。
34、第十二条犬类死亡、宰杀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办理注销手续。犬类失踪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登记;犬类失踪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办理注销手续。
35、第十三条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6、(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37、(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38、(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39、(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40、第十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 *** 局提出申请。市 *** 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 ***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 *** 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 *** 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 *** 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手续。
41、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 ***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42、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销售活动。
43、第十五条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 *** 犬类;犬类 *** 后,购犬证明应当妥善保存1年备查。
45、(二)每月向市 *** 局报告犬类繁殖和销售的情况。
46、(三)犬类 *** 前经市或者县(区)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47、(四)按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
48、第十六条本市单位因实验需要养殖、饲养犬类的,须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49、前款所列单位除向其他因实验需要的单位销售所养殖的犬类外,销售犬类须报市 *** 局批准。
50、第十七条凡经许可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畜牧兽医部门的通知,携犬到指定地点接受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兽医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51、《犬类免疫证》由市 *** 统一印制。
52、第十八条凡需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须经市畜牧兽医站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53、第十九条凡需从境外携带犬类从本市入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54、第二十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55、第二十一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 *** 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 *** 深埋或者销毁。
56、第二十二条在发现狂犬病 *** 的地区,区、县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将疫 *** 告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根据 *** 划定疫点、疫区,报区、县人民 *** 批准后执行,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57、第二十三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和购犬证明。
58、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 *** 部门应当每年进行《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的验证工作。
59、第二十五条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犬类接受预防接种时,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预防接种费。管理费、预防接种费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市 *** 局、市 *** 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60、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 ***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61、(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捕杀犬类,对饲养者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62、(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63、(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犬类养殖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变更养殖场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65、(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66、(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67、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68、第二十八条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 *** 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69、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 ***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 ***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第三十条 *** 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捕杀的犬类统一送缴市 *** 局指定的部门处理。
71、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 *** 。
72、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 *** 局、市卫生局、市 *** 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73、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人民 *** 1985年2月5 *** 准发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上海养狗需要办什么手续
2、在本市有 *** 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 *** 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 *** 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申办材料审核--健康检查-- *** 接种核发《犬类免疫证》
《XX市 *** 养犬管理办法》市 *** X号令
1、申请书是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养犬理由要求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市家畜检疫站在现场办理
3、《养犬许可证》由市养犬许可 *** 室负责办理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 *** ,养犬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不得繁殖,不得销售。★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县、乡(镇)实行养犬总量控制。经批准的准养犬,市区需到 *** 局治安部门,农村到乡、镇人民 *** 犬管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 *** 局统一 *** 的圈、牌,并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犬病 *** 注射。准养证遗失者,应在7天内报犬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批准养犬犬主,必须每年一次办理审、验证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犬类管理费、保险费和防疫费共2000元人民币。
★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类不准上市买卖、 *** 、赠送。犬类死亡、宰杀和失踪须到犬管部门注销。
★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犬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犬类咬伤他人,其饲养者必须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犬主负责医 *** 费并赔偿有关损失。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