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划局,上海城市规划馆免费门票预约

牵着乌龟去散步 广角镜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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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
  2.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内设机构
  3.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

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2、执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土地和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地 *** 规和政策,并确保其实施。

3、参与制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协调各专业 *** 规划,指导区县规划编制,并对规划进行审核和审批。

4、研究制定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地质勘查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5、管理城市地名、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等工作,领导测绘管理工作,负责资质管理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6、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 ,对项目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7、负责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地籍管理,调处权属争议,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8、保障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管理建设用地规模,负责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和监管。

9、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和地质矿产的行政执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相关 *** 。

10、管理土地收回、储备和建设用地审批,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收购。

1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征收补偿费,监管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

12、参与资产管理,建立基准地价 *** ,负责土地和矿产资源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收入支出的决算工作。

13、监管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参与制定和实施调控政策。

14、根据《 *** *** 办公厅、 *** 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 *** 机构 *** 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 *** 组成部门。

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内设机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包括一系列关键部门,旨在确保高效和有序的行政管理。以下是主要的部门划分:

1.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对外事务管理和接访工作,是机构内部的重要协调部门。

2.组织人事处:负责员工的组织管理、人事政策和 *** 事宜,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机构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4.财务管理处: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5.科技管理处:负责科技创新和总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规划实施。

6.总体规划管理处:负责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规划城市的未来发展蓝图。

7.详细规划管理处:专注于具体区域的详细规划,确保城市发展与居民需求相协调。

8.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审美要求。

9.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提升城市生活质量。

10.监督管理处:监督各项规划和政策的执行,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11.历史风貌保护处:负责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同时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12.地名管理处:负责地名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地名文化传承。

13.土地综合计划处: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使用计划的制定,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14.土地利用处:具体执行土地利用政策,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

15.土地权籍管理处:负责土地权属的登记和管理,确保土地权益的清晰明确。

16.矿产资源管理处:关注地质环境和勘查工作,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7. *** 补偿管理处:处理 *** 补偿事宜,保障被 *** 居民的权益。

18.行政许可处:负责各类行政许可的审批,确保行政效率和公正 *** 。

19. *** 办公室:处理公众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监察室:监督机构内部的纪律和廉政,保证公正廉洁的行政环境。

21.直属机关 *** 委(文明办)、工会、团委:这三个机构分别负责 *** 的组织建设、员工福利和青年工作,丰富了机构的文化生活和员工关怀。

根据《 *** *** 办公厅、 *** 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 *** 机构 *** 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 *** 组成部门。

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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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 *** 规定。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 *** 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3、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 *** 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 *** 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第八条城市旧区的改建应贯彻有步骤地疏解旧区工业、交通和人口的方针,重点改建危房区、简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积水严重的地区。

4、原有建筑质量和环境较好的庭园住宅、新式里弄住宅等房屋,应予以保留;确需拆除改建的,按市 *** 房屋管理的法规执行。第九条在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改变房屋使用 *** 质;不得 *** 建、扩建(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各类建筑。对因公益需要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应从严控制,并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并符合本市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一条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内统筹安排。尚未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在市政、公用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而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不得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第十二条在城市旧区内改建各类建筑物,应改善城市建筑过分密集的状况,增加绿地。不得在完整的居住街坊和原有的建筑庭园内 *** 建房屋。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公共活动用地以及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工厂扩建。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其主管部门应作出迁建、转产调整和治理等方案,按计划审批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负责在限期内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 单位的原有土地和房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调整使用。第十六条 *** 的修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并须依法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七条各项建设需要选址、拨地(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5、(一)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的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选址批复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原址扩建用地的申请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6、(二)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批复文件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和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半月内核复。经核复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7、(三)建设单位逾期未报建筑设计方案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选址批复即行失效。

8、(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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