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 *** 上海落户规则

牵着乌龟去散步 广角镜 43

大家好,关于上海户籍 *** 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海落户规则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上海入学为什么要求三户口
  2. 上海的户籍制是哪一年开始的
  3. 上海户籍管理 ***

一、上海入学为什么要求三户口

1、入学要求三户口的意思指的是入学需要儿童+ *** +母亲的户口。

2、有的学校会明确要求三户口,即:儿童+ *** +母亲,一家三口的户口都要在学校对口房产的户口本上。比如静安区的静教院附校,就是要求三户口,并且要满3年。

3、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 *** 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 *** 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4、户籍地是指经 *** 机关登记的,载明于居民户口本和 *** 的户口所在地。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现行的户籍管理 ***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即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地可以因自然人户口迁移进行相应变更。

二、上海的户籍制是哪一年开始的

1、建国以前,上海在城市户籍管理 *** 方面基本上以“轻 *** 、重管理”为原则,由外省市或海外进入上海居住或谋生的,当事人只要按地方 *** 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拥有城市户口。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户籍管理办法也是促使上海在近百年间,由一个滨海小城镇发展成为中国 *** 业都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2、建国初期,上海的城市户籍管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解放前的一些做法,但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出发,上海户籍管理坚持了“流动 *** ,重在控制”的方针,依靠对户籍的管控,来达到整顿社会秩序、 *** 人民生活的目的。

3、解放伊始,由于社会尚未 *** ,生产也未全面恢复,城市失业人口不断增长,加上外地因发生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流民大量涌入上海,给上海的社会治安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户籍管理就成为稳定社会和加强 *** 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市军管会和政务接管 *** 会在接管了 *** *** 时期留下的500余万张户口档案卡的基础上,于1949年9月9日发布通告,规定凡外地迁入上海市者、由市内一区迁往另一区者、户内发生出生、死亡、迁出等变动者,均须在18日前向居住所在地的接收管理 *** 会申报。但由于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不理想,实际申报人数不多,12月15日,市人民 *** 发布《上海市户籍校正办法》,决定通过全市 *** (包括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大规模户籍校正工作。1950年1月中旬,户籍校正工作基本结束,确定当时全市有1025126户,5029160人,通过户口查对,还发现了未登记的 *** 军人1511人,散兵游勇833人, *** 、 *** 、贩卖人口及偷盗分子1418人。此次户籍校正工作基本摸清上海的城市人口状况,为城市管理和发展提供较为详细、准确的资料。

4、1950年3月,经市人民 *** 批准,市民政局及各区接管 *** 会管理的户口业务划归 *** 部门管理。4月起,在整理核对资料的基础上,开始实行户籍异动登记 *** ,上海市民凡发生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结婚、 *** 、分居、姘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等变动,户主应至当地 *** 机关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同时规定凡在旅店住宿超过2个月者,应按常住户口登记,凡由外地迁入上海而无 *** 者,必须具保。

5、建国初期,上海尽管没有对人口迁移做出严格 *** ,但根据当时城市建设的需要,已经就城市人口规模问题制定了一些合理、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通过有组织、分步骤的办法,疏散城市闲散人口,并以居民有无户口登记为依据,决定其是否作为流民或灾民遣散回乡。另一方面,不 *** 有正当理由迁入上海的居民。1951年7月,市 *** 局规定,凡由外省市迁来上海的,必须持有迁移证,并向居住所在地 *** 申报,经批准后方能获得户籍。当时,能够获得批准入沪的,主要有5类人:(1)经领导机关批准招收、 *** 的人员,以及考取上海各大学的 *** ;(2)经领导机关批准,指定以上海为目的地的 *** 军人及回国人员;(3)家住上海的在外人口,因无业、失业或无生活依靠而需回上海生活者;(4)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企业的工作人员家属,在原籍确无生产、生活条件而需迁入上海者;(5)其他经 *** 认为有正当理由者。

6、在上述5类人中,除之一、二类以外,其余三类人涉及面大,数量众多,对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小有直接影响。据统计,1951~1954年,全市迁入237余万人,迁出147余万人,迁入迁出相抵,净迁入90余万人。

7、1951年12月,市 *** 局执行 *** 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将“户”的标准规定为: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1户;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一处而经济 *** 者,得分别立户。对“户”的划分共计6类:(1)住家户;(2) *** 户(包括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3)公寓户(包括会馆、旅馆、客栈、 *** 店等,如旅客居住3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4)船舶户(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5)寺庙户;(6)外侨户。1953年11月,为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上海废除了部分户口变动登记内容(如结婚、 *** 、雇工、解雇、开张、歇业等),简化户口变动登记手续。从这年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计划供应,上海户籍管理开始与粮油计划供应挂钩。1956年3月,在全市户口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上海户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 *** 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配合对敌斗争。

8、针对大量难民流入上海的情况, *** 部门规定凡由外省市进入上海市城镇暂住3日以上的人口,均须在3日内,向所在地 *** *** 申报暂住登记,离开须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1957年,全市履行暂(寄)住人口登记的达371234人。此项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60年代初期。对于郊县的农业人口,解放初期也不加 *** ,但需办理迁移手续。1954年后,为防止农业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对郊县农业人口迁入市区进行 *** 。

9、1955年,上海开始大力动员城市闲散人口回乡,当年迁入26余万人,迁出84余万人。与迁入相抵,净迁出58余万人。1956年,在继续动员闲散劳动力迁出的同时,又根据当时上海工业建设的需要,放宽了人口迁入条件,准予下列人员在沪落户:(1)劳动部门统一 *** 或批准招雇和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人员以及被录取或转学的 *** ;(2)调至上海工作的干部和 *** 军人及其随迁家属;(3)夫妻 *** 、子女依靠父母抚养、父母依靠子女赡养和因年老残疾,在乡确无生活依靠,必须来上海依靠亲属供养的;(4)过去动员不当,目前已倒流回城并正式就业的;(5)因照料家务,必须从农村招来的奶妈、保姆或不从事主要农业生产的亲属。1956~1957年,全市迁入80余万人,迁出57余万人,迁入迁出相抵,净迁入23余万人。

10、上述的落户规定与1951年的相关规定有类似之处,是为了适应城市工业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既为上海增加了劳动力,也稳定了部分职工的工作情绪。但其结果,则给城市供应和市政、生活设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压力。鉴于城市人口规模迅速扩大以后所产生的各种不利因素,从1958年1月起,根据《中华人民 *** 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开始实行新的户籍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先以照顾职工家庭生活为目的的相关规定,严格 *** 外来人口落户。同时,通过大量外迁城市人口,不断压缩城市人口规模,以减轻城市压力。这一政策使得上海从1958年到1966年的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数均为负增长,总数达到919174人。

11、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12、《中华人民 *** 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13、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 *** 机关主管。

14、城市和设有 *** *** 的镇,以 *** ***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 *** *** 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 *** 会和 *** *** 为户口登记机关。

15、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16、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17、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18、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19、城市、水上和设有 *** *** 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20、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21、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 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三、上海户籍管理 ***

1、之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3、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 *** 的申请、签发。

4、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 *** ,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5、《居民 *** 》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 *** 国居民 *** 法》有关规定办理。

6、第五条市 *** 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 *** 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 *** *** 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7、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8、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 *** 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9、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 *** *** 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10、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 *** 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 *** *** 办理出生登记。

11、 *** 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 *** 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 *** 有关规定办理。

12、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3、(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 *** *** 办理出生登记;

14、(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 *** *** 办理出生登记。

15、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 *** *** 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 *** 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1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 *** *** 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 *** 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17、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 *** *** 申报注销户口。

18、军人 *** 、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 *** *** 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 *** *** 申报恢复户口。

19、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20、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 *** 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 *** *** 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21、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 *** 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 *** *** 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22、第十三条被 *** 、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23、因 *** 、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24、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 ***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25、经人民 *** 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26、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 *** 、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 ***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 *** *** 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 *** *** 申报恢复户口。

27、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 *** *** 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28、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29、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0、无民事行为能力和 ***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31、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32、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33、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 *** 集体户口、科研单位 *** 集体户口和 *** 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 *** *** 办理户口迁移。

34、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 *** 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 *** *** 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35、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 *** 集体户口、科研单位 *** 集体户口和 *** 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 *** *** 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36、(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37、(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38、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 *** 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39、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 *** 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 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40、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 *** 集体户口,科研单位 *** 集体户口, *** 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 *** 、原居住地房屋动迁、 ***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 *** *** 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 *** *** 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41、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 *** *** 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 *** *** 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42、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 *** 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43、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 *** *** 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 *** 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 *** ***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4、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 *** *** 申请变更“户主”:

45、(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 ***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46、(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47、(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48、(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49、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 *** *** 提出申请。

50、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51、(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52、(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53、(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4、对依法被 *** ,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55、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 *** 的,可以变更“ *** 别”。

56、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上海户籍制度 上海落户规则-第1张图片-

57、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 *** *** 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58、对依法被 *** ,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59、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60、(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61、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62、(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63、(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65、(一)经 *** 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66、(二)经 *** 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67、(三)经 *** 部门批准予以更改 *** 别的。

68、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 *** *** 申请办理变更。

69、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 *** *** 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 *** *** 审核后,报区、县 *** 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70、第三十五条因 *** *** 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 *** ***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 *** *** 提出申请,并经 *** *** 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71、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72、 *** *** 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73、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 *** 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74、(一)单位设集体户口 *** 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75、(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76、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77、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 *** 机关批准,可以设立 *** 集体户:

78、(一)经 *** 或市 *** 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79、(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80、(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81、第三十九条 *** *** 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 *** 、房屋 *** 、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 *** *** 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 *** *** 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82、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 *** ,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 *** *** 申请同号分户,经 *** *** 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83、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 *** *** 申请并户,经 *** *** 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84、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 *** *** 发给《居民户口簿》。

85、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 *** *** 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86、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 *** *** 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 *** *** 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 *** *** 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87、《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 *** *** 应当予以收回。

88、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 *** *** 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 *** *** 出具《户口迁移证》。

***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 *** *** 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 *** *** 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90、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 *** *** 申请换发,原发证 *** *** 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91、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 *** *** 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 *** *** 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93、(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 *** 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94、(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95、《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96、第四十八条本市居 *** 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 *** ,应当按照《上海市 *** 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97、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8、第五十条各级 *** 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99、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 *** 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0、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101、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102、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03、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 *** 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本次上海户籍 *** 和上海落户规则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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