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继续盘问的时间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盘问时间是8小时还是12小时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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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盘问的时限是多久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具体如下:
1、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2、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 *** 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 *** 离开 *** 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 *** 、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 *** 《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 *** *** 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 *** 报所属县、市、旗 *** 局或者城市 *** 分局主管 *** *** 工作的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人民 *** 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机关的人民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 *** ,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 *** 机关,经该 ***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 *** 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 *** 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二、继续盘问的时限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1、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 *** 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机关的人民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 *** ,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 *** 机关,经该 ***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3、(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 *** 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 *** 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 ***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 国人民 *** 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 *** 机关的人民 ***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 *** 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第三条 *** 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 *** 机关主管 *** *** 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 *** 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 *** 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第六条 *** 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 ***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机关的人民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未穿着 *** 的人民 *** 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 *** 表明人民 *** 身份。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 可以将其带至 *** 机关继续盘问:
3、(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4、(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5、(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6、(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7、(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8、(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9、(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更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 *** 人身 *** 的行政处罚的;
10、(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11、(五)已经到 *** 机关投案自首的;
12、(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13、(七)不属于 *** 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14、(八)患有精神病、急 *** 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15、(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第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 *** 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6、(一) *** 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17、(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8、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19、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 *** 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 *** 离开 *** 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 *** 、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第十二条 *** 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20、(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21、(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
22、(六)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
23、(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第三章审批和执行第十三条 *** *** 的人民 ***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 *** 《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 *** *** 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 *** 报所属县、市、旗 *** 局或者城市 *** 分局主管 *** *** 工作的部门备案。
24、县、市、旗 *** 局或者城市 *** 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 *** 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 ***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 *** *** ,按照本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四、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几个小时
1、【法律分析】: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在带至 *** 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人民 *** 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机关的人民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 *** ,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 *** 机关,经该 ***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 *** 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 *** 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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