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最长时间(被留置后的最轻处理)

牵着乌龟去散步 生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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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留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2. 纪检留置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3. 留置最长时间是多少
  4. 留置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5. 监察留置最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一、留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1、三个月,留置期限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2、采取留置措施后,是否要通知被调查人家属?

3、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留置人与外界失去联系,如果监察机关不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他们可能会误以为被留置人已经失踪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测。所以监察机关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4、《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5、上述所称的“有碍调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如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 *** 、毁灭或伪造证据;或被留置人员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可依规依法暂不通知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的情形消除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 *** 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 *** 国监察 *** 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 机关配合。 *** 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 *** 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 *** 一日。

二、纪检留置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1、法律分析:留置不得超六个月,需提前报批或备案。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 *** 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 *** 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 *** 国监察 *** 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 机关配合。 *** 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 *** 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 *** 一日。

三、留置最长时间是多少

1、留置最长时间为六个月。留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过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 ***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 *** 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留置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1、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 *** 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 *** 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 *** 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 *** 和司法 *** 的双重 *** 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 *** 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 *** 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 *** 下,从留置的之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 *** 之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 *** 员集体研究决定。

3、根据《人民 *** 法》第九条中的相关内容,得出:

4、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 *** 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最长时间(被留置后的最轻处理)-第1张图片-

5、经继续盘问, *** 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6、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机关的人民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 *** ,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 *** 机关,经该 ***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7、(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8、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 *** 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 ***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 *** 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五、监察留置最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在我国监察 *** 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监察权,如果有需要对监察对象进行留置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留置三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一、监察法最长留置期限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二、留置的要件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1、必须要是法定留置对象,包括一般留置对象和其他留置对象。一般留置对象是涉嫌 *** 贿赂、失职 *** 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其他留置对象是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2、已掌握部分证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3、具备四种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 *** 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三、国家监察法监察对象是谁?《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 *** 机关、人民 *** 及其常务 *** 会机关、人民 *** 、监察 *** 会、人民 *** 、人民 *** 、中国人民 *** 协商会议各级 *** 会机关、 *** 派机关和 *** 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 ***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 *** 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 *** 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 *** 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 *** 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 机关配合。 *** 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中华人民 *** 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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